事项名称 |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各区县环保局下属的环保监察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 82568015 东城区 64072337 西城区 66206475 崇文区 67215461 宣武区 83976769 朝阳区 65947135 海淀区 85271527 丰台区 68313630转412、415 石景山区 68878494 门头沟区 69843437 房山区 69345712 大兴区 69293006 通州区 81513617 平谷区 69961059 顺义区 69423346 昌平区 69741627 密云县 69064325 怀柔区 69682269 延庆县 69104090-811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7日内 办理程序: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及时检修并向环保经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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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