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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9C001
事项名称: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办公地址: 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乘车路线: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联系电话: 85235626/5627
监督电话: 85235626/5627
相关网址: //www.bjid.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法定条件是:
1、申办人制定有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经环保、公安部门同意(《〈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采取妥善办法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予以安全处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办人应制定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式二份;
2、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经环保、公安部门同意的证明(《〈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份。
3、《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
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
、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日
2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
办公地址:北京市工体北路6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
咨询电话:010-85235626/5627
5、监督电话:010-85235626/5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id.gov.cn

样表下载

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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