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影响赌债的非法性
《借条》不影响赌债的非法性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有借条也赢不了官司
案件摘要:2010年11月原告张某起诉称:2008年12月5日被告刘某因做生意向其借了10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在被告收到现金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而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某在收到法院的庭前文书后立即找到了本律师,向本人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告与被告刘某两人系亲属关系,两人在很多年前就开始经常一起打麻将,多年下来刘某竟输给原告7万多元。在2008年底时,因被告二人夫妻感情不和而闹离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赌债,便在计算利息后要求被告刘某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而两位被告在2009年3月到民政局登记了离婚。后来原告自己多次向被告刘某催要赌债,也曾委托朋友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但都因刘某经济情况一直较差,至今无力偿还,因此原告以归还借款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刘某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李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人在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后,制定了本案的代理方案:《借条》与客观事实不符,该借款事实上是被告刘某的个人赌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李某某的利益,本律师依法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为了充分证明该债务系赌债,本律师还提供了借贷双方的收入状况等证明,向法庭陈述了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该借贷资金的来源、付款地点及交付方式,而结合证人的证言来看,能客观的反应出本案的借贷资金其实是双方的赌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该债务系被告刘某的个人赌债,原告的债权本身就不合法,并且被告刘某也未将该资金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等需要,李某某不付偿还义务。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反映本案的客观情况,而原告方仅提供一张借条,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借款的真实性,借条内容不是被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成立,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