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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吴英案回顾:
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1年11月4日,吴英案被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金华市中院开庭,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4月01日,吴英提交29页手写上诉材料,详细回忆了每一笔集资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交代了其中4.729亿元的30个去处。在材料中,吴英努力证明自己没有任何“欺诈行为”,使用了很大篇幅来证明其经营本色酒店、洗衣店等有大好前景。
2009年12月28日,吴英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提出时上诉、
2009年12月18日,吴英被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3月25日,东阳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债权人名单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3月16日,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2007年2月10日,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吴英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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