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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维权指引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110网律师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有出票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记载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劵。票据就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通过背书来进行不断的转让。那么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上是笔者根据几年来经办票据案件的实务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做个整理,以期能帮助各位网友。  一、不慎遗失票据,如何救济?
1、失票人如果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公示催告所需资料的,可以先向银行挂失,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的最长挂失时间为12天。但在在12天内,失票人须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程序。否则挂失会失效的。

  2、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各地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时,一般都需要失票人提供合法取得票据的初步证据,比如票据的复印件,前手出具给后手的背书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而定,但不得少于60天。但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国内票据的公告期为60天。
3、公示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的,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切记,否则,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法院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
4、除权判决做出后,凭法院的除权判决,支付通知书,银行会支付款项到申请人。至此,票据公司催告到此结束
二、如发现手头持有的票据,被他人提出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申报票据权利也是时间紧急,法律规定利害关系可以在公示催告期内,或者除权判决做出之前。
     利害关系人一申报权利,法院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凭法院裁定书,要求银行付款。
   至此,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也到此结束。
三、
     利害关系人发现票据已经被人提出公示催告,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申请人以及申报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持有票据的合法性,比如背书连续,比如通过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票据。

四、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一般为6个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告期做了唯一的规定国内票据60天,涉外票据90天,这在实践中会产生很多弊端。列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出票之日起6个月,当出票人在出票后数天即丧失票据,出票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为60天,离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还有数月之长,如果出现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其要等到票据到期日才能提示票据付款,此时才有可能知道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而此时法院已经做出除权判决,这样对持票人行驶票据权利即形成障碍,已经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在实务中,宁波市某区法院在办理公示催告过程,做的比较好,法院一般是到期日后才做出除权判决,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因公告期规定的过于短暂而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利害关系人错过了在除权判决做出前申报权利,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年起诉。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指的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也包括因票据公示催告而退票的前手。
五、
票据向银行提示承兑以及提示付款,支付行无理拒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可以要求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该证明为拒绝理由书以及银行的退票理由书。
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要注意以下期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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