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陪护费等;再比如在抢劫银行案件中,被告人抢劫银行的大量钱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银行还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由于“刑民合一”,在执行工作中,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笔者仅作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一、作为被执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
(1)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2)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3)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4)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
二、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既使会见到被告人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类棘手案件搁之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责任。
三、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和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侧重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二、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对策
当前,大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结后,有些被告人对调解或判决书中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如不及时依法执行,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如何才能搞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笔者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意义。
1、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被告人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不能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体现了严厉打击惩罚犯罪的《刑法》宗旨。
2、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二)、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一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二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三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进行,执行前,应尽量做好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申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使其放弃“赖帐”思想,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严肃慎重地对待问题,争取其自觉履行,对于经过反复做工作,被告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四执行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审判员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办理。
(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
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超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物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
诉讼过程中,在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一方面做好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另一方面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一定措施,为以后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可能转移和隐匿被告人的财产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也可依法主动进行。为保证案件审结后执行问题及解决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诉讼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也可裁定先行给付。如被害人急需医疗费,可裁定被告人先行给付,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应当注意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行被告人刑罚的监狱等场所应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情况作为被告人改造服刑情况的量化衡量事项,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工作虽然比较特殊,但作为执行工作人员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克服困难, 认真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济赔偿的执行工作,以震慑犯罪, 才能更好地教育人民,更好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