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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110网律师
1、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2、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4、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告知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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