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24C002 |
事项名称: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
乘车路线: |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站下 |
联系电话: | 88371813 |
监督电话: | 88375049 |
相关网址: | http://www.tax861.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 2、资质文件: (2)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3)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相应的批准文件; (4)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 3、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原件1份; 4、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5、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1份; 6、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1份; 7、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原件1份; 8、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9、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和延续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变更与延续(1)变更 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票证管理中心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发票准印证》。 (2)延续 北京市地税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由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票证管理中心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票证管理中心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3)、注销 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站下 7、网址://www.tax861.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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