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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印发票(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4B069 事项名称: 企业自印发票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

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办公地址: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http://www.tax861.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企业自印发票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并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的企业。
(二)注意事项: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4、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原件3份;

5、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3份;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变更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企业自印发票式样原件3份(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5、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变更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区县局(分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3、注销

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
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tax861.gov.cn/

样表下载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示范文本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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