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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的核销 (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9B009
事项名称: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的核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7)2257号)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
4、《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2号令)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乘车路线: 121、37、56、603、335、336 846、850、106、206马神庙站,或乘车到航天桥,东行500米,路北("超市发"超市东侧)财政局
联系电话: 88549212
监督电话: 88549216
相关网址: //www.bjcz.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的核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核销的申请、核销票据的数量、票据种类、票号及购领和使用情况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书面准予缩短保存期票据的核销。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3、乘车路线:121、37、56、603、335、336 846、850、106、206 马神庙站, 或乘车到航天桥,东行500米,路北("超市发"超市东侧)财政局
4、联系电话:88549212
5、监督电话:88549216
6、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
7、网址://www.bj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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