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刑的刑期有何规定
减刑是我国刑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时减轻原判刑罚执行时间的一种规定。为保持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应严肃掌握减刑。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刑期不予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的,刑期应自原判刑罚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在减刑后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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