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律师辩护词之张某强奸案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张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父亲的委托,并经张XX同意,指派我担任张XX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前仔细阅卷和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我对起诉书指定被告人张XX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状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案发时,在被害人扇被告人两巴掌,并说“你这样怎么跟XX交待”时,被告人在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案发凌晨且在地下室)的条件下,出于良心发现,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不但心理上完全放弃,而且行为上亦没有再继续威胁被害人)。被告人的停止犯罪是自动的、彻底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张XX所犯罪行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女性进行,而是在与被害人通过吃饭聊天成为朋友后才进行的,应区别于其他而行强奸案。
其次,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喝酒乱性,一时冲动之行为,且被告人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造成危害性的可能性极小。
再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只是为吓唬被害人,并没有要伤害被害人之意,被害人食指皮外伤不是被告人扎伤,而是被害人自己夺刀时划伤,且伤情极其轻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行。从今天的庭审,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在家一贯表现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希望法庭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系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X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建雷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