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有过失法院依法判赔偿
日前,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医院为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患者在作CT检查和初步诊断时,未能诊断出确切病因,并存在丢失病历等过失,而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经法院查明:2004年5月27日下午,家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的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郾城区一乡镇卫生院作简单处理后,入住郾城区某医院后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后因伤情恶化产生的后果,但张某入住该医院后,医院对其初步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左耳损伤、脑出血、颅底骨折,并未诊断出其确切的死亡原因——脑挫伤。医院遂对张某进行治疗,且在张某病情严重时也未及时告知其家属病危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不能证明其诊疗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毫无因果关系,并存在丢失病历现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法院遂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令医院方承担30%的责任,即10551.60元。
对此判决张某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医院方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与张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并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张某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院在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为宜,原审按3∶7责任划分欠妥,应予以纠正,法院遂于近日依法判令医院方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7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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