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家庭暴力”没有判决离婚
2007年,许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2011年12月张某以家庭暴力为由向安庆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孩子归其抚养。2012年3月初许某与我取得联系,由我代理其参加诉讼。许某比较忧虑,一方面考虑到孩子,不想现在就离婚;一方面认为如果对方态度坚决,孩子归自己就同意离婚。
通过了解:男方现在既要离婚又要孩子,且态度很坚决;且提供了存在家庭暴力的两份证据,一份是报警记录,一份是村委会证明。针对这些情况,我向许某建议:1、不要同意离婚,因为现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无多大把握;2、如果对方同意孩子归你,你再同意离婚也不迟。在征得许某同意的情况下,我有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即必须驳斥对方的家庭暴力证据。经过仔细分析这两份证据,找出突破口;A报警记录并没有对女方的行为进行任何的处罚,因此该行为非常轻微,属于正常的夫妻吵架,因此我提出达不到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目的。B村委会的证明:只有村委会的公章,并没有制作者的签名,也没有提供制作证明的依据材料,更没有村委会进行调解时的工作人员签名和调解记录,因此我提出证明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的质证观点。
经过庭审,我方的观点得到了采纳,没有判决离婚。当事人和他的家人非常满意。
这个案子,对方主要输在证据上,虽然存在暴力行为,但对方并没有收集好充分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对证据材料进行有力的分析,导致被我方驳斥。这个案子从接受委托到开庭只有一个星期时间,虽然仓促,但结果是非常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