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李某诉吕某离婚案--家庭暴力
简介:原告李某,系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李某向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海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李某,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1X号院X楼XX号。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 98 0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XX监狱。身份证号: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国汉(北京)律师,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诉称,我与吕某景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2年1 0月22日生育一子吕某某,现年9岁,一直随公婆一起生活。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吕某赌博成性,常不回家居住,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我曾多次劝说其不要去赌博,但其不听,反而对我施以家庭暴力。随着我的忍让,吕某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经常对我使用家庭暴力,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7年8月8日,我因无法忍受吕某的殴打,又不敢回到父母身边,孤身一人到北束。吕某得知后,于2007年9月9日赶到北京我的住处,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面部,被人拉开后,其从房间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我左侧跟腱割断。后我报警,经法医鉴定,我已经构成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吕某被通缉并于2011年1月12日被抓捕。至此,我只希望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以求能够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的生活,而不是生活在对吕某的阴影之下,背负着恐惧生存。综上,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我与吕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3、吕某给付我损害赔偿金5万元;4、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吕某辩称,现在外面是什么情况我都不知道,等我出狱后,我会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我同意吕某某由我抚养,但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我还需要在考虑。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吕某于2 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 0月22日生育一子吕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存在一定矛盾。200Z.年9月9日,吕某与李某发生争议,遂用拳击打李某头面部,后被人拉开。之后,吕某趁李某卧床之机,持水果刀将李某的左脚后跟划伤、脑致其左侧跟腱断裂、左后踝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肱外伤后神经反应。2007年1 2月1 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2011年1月1 2日,吕某在黑龙江省拜泉县上升乡XX村岳父家被民警抓获。后吕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庭审中,李某当庭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 2011)海刑初字第161 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张吕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深深伤害其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任何挽回可能,其坚持要求离婚。吕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李某主张吕某曾以个人名义向其父借款人民币8万元,至今未还。吕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款已经还清。经询问,李某主张其可以放弃该债权债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李某、吕某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 2011)海刑初字第1 6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与吕某系自主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结婚后,吕某持水果刀将李某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势必对李某造成极大的伤害。现李某要求离婚,吕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在分割财产方面,因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需分割,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李某主张吕某欠李某之焚8万元一节,因李某当庭表示予以放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李某进行伤害致其轻伤且造成伤残,其具有一定过错,故李某要求吕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子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予认定。双方均表示婚生之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李某应给付吕某某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子女的生活需要及李某的经济状况予以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李某与吕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自二0-二年一月十日起每月给付吕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四百元,直至吕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云
书 记 员 安 萌
代理词:
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一审代理人,针对本案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初期,原告便频繁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至今,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具体如下:
1、原被告认识不到一年便草率登记结婚,缺乏基本的了解,未建立起来真正的婚姻感情,缺乏感情基础。
2、被告赌博成性,原告屡次劝说后,被告仍不知悔改。且对原告实施频繁、持续性的家庭暴力,从结婚至2007年,原告一直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实常人无法忍受!2007年8月8日,在原告再次被打,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只能孤身逃离到北京的亲戚家躲避。
被告的犯罪也就是在原告来到北京一个月后实施。2007年9月9日,被告到原告住处,因口角不和,用拳头击打李辉头面部,被人拉开后,用水果刀将原告左脚后跟划伤。致使原告左侧跟腱被割断、左后踝开放性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后经鉴定:原告构成轻伤、伤残程度达到十级。原告逃逸后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的希望仅仅是过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生活,但面对的却是对生活的恐惧,和本身基本生存权、健康权的无法保障。这种状态对于一个普通女性来说无法承担。
原告认为:在被告赌博成性且屡教不改和持续、频繁性的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双方感情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所以为了结束这段不完美的婚姻,也希望原告能够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生活,请求法官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