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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110网律师
王女士找到我们时,哭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10年来,丈夫未尽到作父亲和作丈夫应尽的义务。不仅经常在外面沾花惹草,还动不动对王女士实施暴力。她一直对丈夫抱有幻想,但在被一次此殴打后,这种幻想彻底破灭。决定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由自己抚养。
我们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就其丈夫殴打王女士的行为,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1.公案机关的受案回执。2.医院的诊断证明。3.证人证言。4.被打后的照片。其婚外情的行为,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1.录音证据(视听资料),2.证人证言。在该录音证据中,其丈夫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就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证据有:1.房产证及发票2.购房合同。其他财产的购买发票。
我们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在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多次因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无视原告的感受,对原告在精神上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伤害。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互敬互爱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2、被告因其不正当关系不能被原告支持而多次无端滋事。其丈夫因琐事找茬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根据婚姻法的该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婚姻期间对于子女的的扶养及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扶养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所以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三、    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1000/月的抚养费。
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原告与孩子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此外,鉴于被告在生活作风上的不良态度及家庭暴力的劣习,本着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抚养孩子。
被告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按照相关法规,被告应支付1000/月的抚养费。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共计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被告长期的放任自己与他人建立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甚至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原告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希望家庭要和谐,不要总出现家庭暴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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