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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侵权案被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孙新律师
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侵权案被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2-04-01 09:50:42   中国法院网讯 (刘妍) 近日,方舟子起诉法制日报社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因被告法制日报社主体不适格,方舟子被裁定驳回起诉。

  方舟子在诉讼中称,他是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著有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被告法制日报社是每周四出版的《法治周末》的主办单位,2011年3月30日的《法治周末》上刊发了对他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文章专门收罗曾被他批评、与他有矛盾的人的言论,抛出有人曾揭发“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言论,进行炒作。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制日报社删除“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上《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侵权文章、停止侵害,在《法治周末》报纸和两个网站上刊登致歉信,公开向他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他的名誉,赔偿他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法制日报社称,涉案文章系由《法治周末》报刊登,并由“法治周末网”传播,法治周末报社是一家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法治周末”网站系由法治周末报社开办,其运营由法治周末报社负责,而“法制网”是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该公司系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报刊的主办单位是国家特殊规定,承担的是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不是法律责任。原告对其提出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办单位不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报是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法治周末报社已取得法人资格,对法治周末报上发表文章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制网是经许可由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也系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对网站上发表文章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治周末网是法治周末报社运营的网站,法治周末网站上发表文章由法治周末报社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舟子主张的侵权文章均系在上述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发表,由上述出版单位独立承担责任,法制日报社不因其主办者身份对上述出版单位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方舟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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