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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邓某因与原告刘某曾签订股东会决议和房屋转让合约,约定原告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将自己房屋转让给原告。但是,后来原告没有将公司股份实际转让给被告,被告也没有将房屋转让给原告。
后来,原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被告不服但没有参加开庭审理程序,导致一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在一审开庭审理后被告经他人推荐,才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由于接受委托时,该案在一审法院已经开过庭。何带勇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希望能再开庭,以利陈述我方观点。但法官不同意再开庭。在此情况下,何带勇律师代被告起草了民事答辩状,陈述了答辩观点。其中观点之一即“公司小股东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没有通知被告”被福田区法院采纳,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虽然该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且委托律师时已经错过开庭时间,但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福田区人民法院仍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74-274-410”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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