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登记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1-01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律师事务所住所区县司法局 |
办公地址: |
区县办理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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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58575482或83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的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2、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 3、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4、申请人简历;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8、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9、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承诺; 10、资金证明; 11、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1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13、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送达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住所区县司法局 2、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3、乘车路线:区县办理 4、联系电话:58575482或83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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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