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征许可的决定》第71项;2.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1.在香港和澳门执业满2年;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1.成立满3年;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办事流程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内地律师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方式 0791-6223517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