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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案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王占华律师

(招摇撞骗案)刑事判决书
(2011)通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 人民法院检察院。
被告人东**,男,32岁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区崔各庄 ;因涉嫌犯诈骗因于2011年2月*日被刑事拘留,财年3月经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经本案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5月向本案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东**及其辩护人陈晓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东**,冒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派出所的警察,以自己调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多次从张**个以借钱的名义缡钱财,共计骗取张**人民币4.9万元,已退还被害人。
另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 时许被告人东**在***新城南街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北苑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东**主观恶意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康**、东**;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欠条,收条、客户回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地,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东**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用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巡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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