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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1B073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原市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乘车路线: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联系电话: 66410203
监督电话: 66410872
相关网址: //www.bjp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2、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3、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11)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政策及内容
1、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2、绿化隔离地区执行京政发〔1994〕7号文的建设项目,就地拆迁工程新增用量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免大市政费)。(京政办发〔1996〕55号)
 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上市商品房、市政配套管理用房、小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等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1〕31号)
3、对经认定的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发〔2001〕38号)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及配套公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京政函〔1998〕68号)
5、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80元)平方米,其他用房应按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文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京政办发〔2000〕19号)。
6、对部委属在京高校学生公寓建设框架方案规定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享受与教育用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免受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大学生公寓的配套用房,如食堂、锅炉房、商店、浴室、洗衣坊等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滞销商品房改做大学生公寓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京政办发〔2000〕81号)
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实行先缴后返。由市建委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享受优惠政策的函。(京政办发〔2001〕52号)

二、申请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等)。
2、项目立项文件。(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3、规划部门有效的规划意见。
4、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需提供该项目被确认为绿化隔离地区的批准文件(区绿指办出具证明,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项目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用地预审)、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建筑面积基本情况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需提供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或市建委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核准文件、有效的划拨用地手续。
   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危保办的批复文件、项目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证明。
   大学生公寓项目需提供教育部的批准文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需提供军队主管部门关于下达离退休干部计划通知、市建委《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原件)、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
5、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办事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1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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