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33C012 |
事项名称: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收费标准: |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17650 64071606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并在北京市界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无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文物局批复性意见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