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33C004 |
事项名称: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 邮编:100007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42770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文物局批复性意见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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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