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打架伤人法不容 十一年后仍受刑
俗话说“法网灰灰,疏而不漏”,只要你触犯了刑法,无论时间过去多少年,终会受到处罚。近日,田林县法院就十一年前的一起打架伤人的案件作出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小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园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25000元人民币,至此,这此发生在11年前的故意伤害案圆满结案。1999年8月24日22时许,田林县乐里镇新建村平旺屯的李某园、梁小前、罗小阳三人在本村河口屯铁路桥上玩,期间,李某园往桥下扔烟头,正好中路过桥下的被告人黄小艺所背的鱼篓,被告人黄小艺便责骂桥上的人。李某园、罗小阳听到后不服,便跑到桥下与被告人黄小艺争吵并殴打被告人黄小艺,因此,双方互相扭打起来,接着,被告人黄小艺拿一根木棒朝李某园的头部打一棒,致李某园的头部受伤并当场昏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园头部的伤是重伤。1999年9月14日,被告人黄小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园医药费400元;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黄小艺赔偿被害人李某园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5000元人民币到本院,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园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艺持木棒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