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攀附列车偷铁路 在逃七年终受刑
攀附列车"偷铁路" 在逃七年终受刑
作者: 冉小毅发布时间: 2011-12-08 08:56:49
中国法院网讯 凭借自己过硬的身体素质,潘某在飞速前行的列车上干起了盗窃犯罪的行当,虽案发后脱逃七年,但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4年4月10日21时左右,从天津来石家庄踩过几次点的潘某,伙同孟某、梁某(均已判刑)携带专门为偷铁路而购买的断丝钳、裁纸刀、扳手、安全带、尼龙带等工具,悄悄潜入石家庄编组场,爬上北行的一列货物列车,乘着夜色的掩护,潘某等人潜伏在运行列车的顶部,伺机盗窃。列车驶出石家庄站后,在飞速前行的途中,潘某身系安全带、手抓尼龙绳,从列车顶部沿列车侧面车身攀附至列车门口。冒着生命危险,用随身携带的铁钳打开车门,破门而入。随后孟某和梁某也相继进入列车车厢内。按照事先策划,潘某等人将车厢内的物品搬运至车厢门口后,随着火车的前行逐个推出,散落在铁路沿线。共盗窃汽车配件、洗发液、电焊烙铁及电烙铁芯、普利特药品等铁路运输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47239.4元。
火车运行快到保定站时,车速减慢,潘某等人跳下车去收取赃物,孟某、梁某先后被抓获,二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潘某当场逃脱。后离开天津老家,前往外地打工,2011年8月24日被公安人员在北京抓获。
庭审中,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要悔过自新、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能够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