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是如何体现的?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这表明了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而易见的政策性目的——提高国有银行信用、化解金融危机。第十三条的保障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的效力,大大简化了债权收购的手续,有利于提高收购这一带有政策性行为的效率,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为“逃废金融债权”而不承认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很好保护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金融债权。另外,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财政部等行政机关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监督权以及对公司经营目标的确定权,同时关于税收和部分行政性收费免交的规定等,这些再一次体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同时,本章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业务运作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以招标、拍卖等为主要方式,从而体现了其运作的商业性,这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以高效率商业化手段管理和处置资产。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具有政策性又具有商业性,是两者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