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性问题及其任务?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权利和地位。不附属于政府和银行,独立进行业务的运作,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极大的自由运作的空间,责权利集于一体,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任务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这里的所说的“收购”关系不同于合同法中的“买卖关系”。首先,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是必须收购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债权。其次,订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与帐面价值相差甚远,不少帐面上的不良债权实际上已成了呆帐 死帐,不可能有回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