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设立原因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和金融体制的原因,使得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种大规模的呆坏帐已不是银行本身所能核销解决的,特别是面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加入WTO的背景,如果任不良贷款不断的累积,金融风险将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若久拖不决,则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从而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鉴于以上客观情况,一方面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并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并分别于1999年4月和1999年10月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管理和处置从建 工 农 中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改制发展,以及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