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 ——以浙江法院实践为样本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企业解困;司法对策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之经济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矛盾日益显现,浙江一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清偿性危机,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尚未见底,部分企业经营困境仍未根本改观。[1]企业解困是一项涉及政府调控、金融支持、企业治理、司法保障等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性工作。课题组以司法保障作用为重点,联系浙江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系统总结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并力图使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一、涉企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增幅大

  2008年全年,浙江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同比增长31.09%,诉讼标的上升90%以上。2009年一季度,浙江省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22049件,同比上升14.64%。金融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2944件,同比分别上升26.61%和32.79%;劳动纠纷案件7639件,增长幅度达38.7%。个别地区还出现超常规高速增长趋势。

  (二)系列诉讼多

  2008年以来,浙江法院受理的涉企系列案件显著增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系列案件多发。如杭州南望集团、台州飞跃集团、绍兴江龙集团等系列案.不仅影响重大,且案件绝对数大。如江龙集团涉及债务案件就达800余件。仅2008年,浙江省就有10多家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并涉诉。

  (三)辐射影响广

  浙江省涉企案件很多都涉及到区域产业链安全、众多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等问题,并交织了很多案外因素影响.如部分涉诉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个案涉众广等,也易引发利益相关方如供货商、民间债权人、职工等上访或群体性事件,[2]如杭州建德法院在2008年1—10月受理此类案件117件。2008年7月在丽水银泰集团系列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发生了债权人恐慌并冲击高速公路、市县政府办公大楼事件。

  二、浙江法院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实践

  (一)出台解困举措

  1.调整管辖机制。一是调整级别管辖。自2008年起,浙江高院分两次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90%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为企业就地解决纠纷提供便利。二是调整类别管辖。针对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交织生产经营因素且企业深度介入等特征,浙江高院于2008年4月开始对民商事案件分工作出调整,首次将民间借贷案件划入商事审判范围.有效把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实行集中管辖。按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要求,浙江高院于2008年10月下发《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并先后对飞跃集团等重大涉企案件指定集中管辖,至今已累计10件。

  2.制定具体政策。一是民商事领域,针对融资借贷、财产保险类纠纷高发等实际,结合浙江特点确定浙江省法院涉及民间借贷、企业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和财产保险等纠纷案件突出问题处理原则。针对浙江省金融市场实际,在商事审判中倡导“银企合作”理念,[3]对涉诉企业因生产融资等需要参与的如“抱团担保、增信”、民间新型合法放贷等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审判实践予以肯定支持。二是刑事领域.针对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后向民间集资等融资手段增多等问题.2008年底,浙江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不轻易动用刑罚的原则,保护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民间融资行为。

  3.构建协调机制。浙江法院在处置重大涉企案件中普遍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最快速度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多元化解的合力,有效处置一大批重大涉企案件。2008年民商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56.4%,2009年一季度又提升至61%,其中2008年涉企业债务类案件调撤率达到47.3%。一些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还将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等作为重点关注环节,积极拓展审判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如慈溪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后推行走访企业、工商部门及所在地镇街的“三走访”制度等。

  (二)评析实证案例

  200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审慎受理、审理执行涉企业案件,并结合涉诉企业本身不同状况及当地区域产业特征,探索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相应审理模式.形成富有浙江特色做法,以相对积极措施拓展了司法权领域。

  1.杭州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南望集团全称为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5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市场占有率一度列国内同行业榜首。南望集团因资金链断裂爆发严重债务危机,累计负债高达23亿元。浙江高院及时提出可适用司法重整挽救的建议。杭州中院于2008年5月份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及时成立重整清算小组及管理人。在法院引导下,确定“主业保留+原股权清零+债转股”的破产重整思路.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正按计划积极实施。南望集团系列案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对规模民营企业适用重整制度的一次探索与尝试,为通过司法主导下破产重整手段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了范本。

  2绍兴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江龙集团全称为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特宽幅印花生产基地,系绍兴印染行业龙头企业。江龙集团盲目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各关联企业相继停产,总负债达25亿多元。绍兴中院集中管辖此批案件后,确定“确认债权+拍卖资产+平等清偿+资产重组”的思路。按债权抵押与否分类确认清偿债务,仅用40余天完成全部1300余件审执案件的确权清偿,对江龙集团四块实体进行打包拍卖并实现资产重组和生产恢复。江龙集团系列案是浙江以清偿重组方式解救困境企业的第一例.在短期内通过资产重组恢复生产,保护生产力,促成产业调整升级,保护产业优势和市场占有,并同步确保债权人权益和职工权利。

  3.台州飞跃集团“协助重组式”。飞跃集团全称为飞跃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缝制设备行业龙头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受企业规模过度扩张等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总额达20多亿。多家法院均受理相关案件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台州中院集中管辖飞跃集团系列案后,确定“集中管辖+动态保全+协助政府重组”等思路,多次参加政府主持的协调会。为企业重组提供法律支持,积极促成67%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并促成债权人主动申请解除财保。2009年1月,飞跃集团核心业务重组成功。负债率降到55%左右。飞跃集团系列案件,是对严重资不抵债、自身重组困难、需外力介入企业重组典型范例,在平等保护各地债权人基础上,促进了产业整合提升。其重组过程对民企应对金融危机具有“样本”意义。[4]

  4.绍兴艾尔派克公司“协调解困式”。艾尔派克公司全称为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专为三星等著名企业生产产品包装,市场前景广阔。该公司因集中还贷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涉及案件11件,20多名债权人,标的额达5663.75万元。绍兴中院指定越城法院对涉该公司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该院确立了“分类甄别+保障经营+示范协调”的处理方式。即将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确定调解方案及对策,以典型个案为示范样本,在政府协助下多次派员做好企业正常生产及职工稳定等工作。艾尔派克公司系列案是对生产经营形势较好,无需重组.仅因资金困境且能短期解决的中小企业快速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即运用诉讼中协调手段给企业缓冲期,使之渡过当前难关,保障正常发展。

  5.综合评析。南望集团等系列案的处理均属浙江法院涉诉企业解困举措的缩影,即顺应当前企业发展形势。依据企业类型及困境特点,通盘考虑案件处置全局。形成不同特点的企业解困方式,主要特点总结如下。一是区分对待。充分考虑企业作为利益相对独立体,其自身环境、内部结构、债权结构、偿债能力及重整或重组生产要素、发展前景等区别,对此进行必要司法甄别。如对债权人分歧小、债权债务清晰的南望集团选择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复杂、优势资产突出且政府支持力度大的江龙集团、飞跃集团等选择非破产重组程序:对企业规模不大、债权复杂的艾尔派克公司选择诉讼协调程序等。二是企业维持。南望集团等为代表的浙江法院参与企业解困方式,均体现了保障企业存续的宗旨,即优选重组、重整或和解方式。避免机械套用审判或破产程序。在保护生产要素前提下,对债权人权益做适度调整。三是利益平衡。将企业解困视为利益综合共同体,充分考虑涉企案件中企业本身、债权人、职工、供货分销加工商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利益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如江龙案件中与政府协调由其筹措资金发放数千职工工资,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优质资产打包拍卖实现重组并恢复生产等。

  三、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若干对策

  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提出首先与坚持能动司法紧密相关,又体现在司法政策、司法机制等方面。具体措施上,又应以司法重整为重点,按企业解困需求,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相应司法对策。即理念、政策、机制、方式四位一体,形成发挥司法职能实现涉诉企业解困的立体式图景。

  (一)坚持能动司法

  1.能动司法的理论解读。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能动司法是司法参与企业解困的基本理论依据,体现了司法权介入企业治理、调节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思维。首先,是司法权对传统被动性的超越。能动司法强调现代社会中司法的主动调适性.关注当前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态势。使司法运作契合社会经济形势,体现了司法的工作态度和思路,与程序上严守被动性并不相悖。[5]司法参与企业解困即司法应深入关注涉企个案背后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等因素,能动地采取司法措施,达到解决纠纷、维护公平及秩序、促成秩序重构、多方利益平衡等目的。其次,是司法对传统裁判功能的拓展。能动司法的提出使司法不仅关注个案裁判,更体现司法对社会利益之调控.使司法成为积极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的力量。司法参与企业解困体现了法院独特司法引导功能,即拓展介入社会生活广度和深度,能动参与涉企案件诸多利益调节.对涉诉困境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综合保障,彰显司法价值取向从“当事人利益本位”向“社会利益本位”转变。第三,是司法对传统救济功能的延伸。从能动司法角度,司法不仅应救济权利.还应实现带有社会发展前沿性质的实质社会效果。就涉诉企业解困而言。司法功能体现在通过诉讼载体,将涉企案件放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要素转型升级、企业抵御风险机制等范围上认识,实现涉企案件关联方利益平衡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之统一。

  2.能动司法的实践内涵。首先,是把握能动范围。对涉企

  金融危机下商事纠纷问题应对诉讼还应关注困境企业现状、发展态势和解困长效机制。将司法职能延伸到个案司法过程外,探索企业解困长效机制:同时如司法政策创新、司法机制调整、法官队伍建设都应放到能动视野中审视。对法院内部职能环节也应进行必要整合。其次,是把握能动时间。在企业涉诉前,加强企业风险防范预警,通过司法事前介入,帮助企业把握解困时机;涉企诉讼中,应慎用强制措施并加强利益衡平与协调,并坚持案件中调解优先处置原则;涉企诉讼外,以司法实践加强信息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涉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建立防范长效机制。第三,是把握能动界限。一方面,能动司法应讲究协同,既提倡司法在企业解困中的能动,又发挥司法外因素在资源调配、维稳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企业解困合力机制。另一方面,能动司法必须依法,即在合法合规原则下适度延伸职能空间。

  3.能动司法的效果展现。能动司法效果应体现在救企业、保民生、维稳定等方面,在个案纠纷之外通盘考虑多方利益,能动参与企业解困工作。具体而言,将企业维持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优先选择重组重整等企业重生方式:跳出个案思维而转向注重企业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政府及公共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重视并保障、改善民生等;整合相关力量建立综合维稳机制.妥善处置企业因资金断链陷入债务危机诱发的集体哄抢、群体上访、围堵政府、堵截交通等涉企涉众型群体性事件。并稳妥处理涉及困难企业、农民工和职工、股市楼市投资受损及非法集资受害者等群体性案件。

  (二)创新司法政策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法院应根据形势变化及企业困境特点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综合多方因素,在妥善化解企业困境基础上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1.提倡诚实信用与情势变更之平衡。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间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而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主动违约,规避交易风险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法院应充分考虑当前形势下涉企案件背景和实际情况,首先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商业风险,尽可能维护合同稳定性,均衡合同双方风险利益;其次,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发性和对企业实际影响,对确实发生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继续履行可能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2.维护金融安全与企业生存之统一。当前形势下,司法应将对金融安全保护与企业生存统一起来。在强调保护金融安全同时,又着眼于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提倡银企合作及共渡难关意识,以此确定相应司法对策。首先,结合本地金融市场实际,在银企合作理念指引下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暂时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针对涉企金融债务案件确定相对灵活的裁判思路。重视对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违约停止放贷、提前收贷以及金融机构自愿就借款本金的归还期限、利息减免等问题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行为的处理。其次,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突出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同时,加强对转让标的等方面的审查.保障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3.保障金融创新与打击非法借贷之兼顾。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间借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融资困境而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创新性融资或非正常渠道借贷手段运用增多,相关纠纷随之上升。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对企业间为生产融资目的且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如审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审判实践引导规范。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行为,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案件,应配合政府等做好善后工作。

  (三)完善解困模式

  因企业规模、治理结构、债权结构、陷入经营困境内外部原因、外部影响差异性等原因。决定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企业适用不同解困模式,具体方式上又有破产重整、重组、清算等方式。从企业解困司法对策重点及企业发展机制等角度,司法主导下破产重整机制应成为当前重点推进模式.其他模式作为必要补充,形成针对不同企业的司法解困模式。

  1.司法重整解困模式。重整是针对处于困境但有希望复兴的企业实施的旨在挽救其营业的再建型特殊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制度创新。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属司法主导型的企业解困方式,又可称为司法重整。对法院而言,司法重整对破产程序中企业解困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它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对企业治理介入更为直接,强制性相对突出,更能显示法院主导作用。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公共资源在扶助企业方面将更趋谨慎,而司法作用会日渐凸显,故破产重整机制应成为拯救涉诉企业和化解涉诉企业困境的经常性机制。从规范完善角度,当前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司法重整:加强对困境企业指导和引导。使涉诉企业根据经营实际优选重整手段,对同时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等申请的,优先考虑重整,并通过涉企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完成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应突出对“企业重整”内容审查,重点放到通过持续经营恢复盈利能力以此完成债务清偿和可执行性上,通过法院对重整程序控制权进行适度干预;对符合规定且有利于企业重生的重整计划可强制批准。并在计划通过后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对久拖不决或效果较差的重整,应及时裁定终结。

  2.和解协调等解困模式。重整制度虽能使企业重生,但存在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等缺陷,目前适用仍不广泛。故对一些政府扶持、优质资产明显、重组耗时不长、规模不大等涉诉企业,可考虑采取和解、清算[6]以及重组等其他解困模式。

  (1)和解协调模式。和解协调方式即破产和解和一般诉讼中的协调,总的特点在于通过债权人谅解让步等形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破产和解可适用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债权债务人分歧较小、企业有一定挽救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社会效果不佳的中小企业,对一些资金困难,但有一定软实力如品牌、技术的企业也可考虑。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可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合理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等方法,尽力促成和解,为债务人再建提供机会。协调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清晰、生产经营正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债权人让步,给予债务人偿债缓冲期,使其渡过当前资金困境等目的,在协调方式上可采取分类协调、优先协调、多头协调等方式。

  (2)非破产重组模式。非破产重组的解困模式主要指企业自主或政府主导型重组方式,法院作用主要在于通过相关涉企案件审理和执行、参与协调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及协助党政部门做好维稳工作。非破产重组模式中应将司法保障作为关键点,积极创造并保障重组实现条件。可利用集中审理执行涉企案件契机,可通过积极协调案件利益关系、妥善处置困境企业职工追讨工资及供货商集中起诉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保证重组方案合法合规角度提出司法建议等手段扫清重组障碍。同时应将司法助推作用作为切入点,体现法院对企业重组的参与性。法院应通过重组时机把握、优化组合重组主体以及协助选择重组方式等三方面的司法介入,积极推动企业重组实现。

  (3)破产清算模式。涉诉企业解困应立足于企业重生。但对产能落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的企业.应尊重市场经济必然规律,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等程序让其退出市场。破产清算即以债务人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司法偿债程序。法院应将该模式对象限定在对重整、重组和和解协调无望.且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主要任务应定位于资产有效变现、债权公平清偿、职工妥善安置、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

  3.解困模式实现之保障。随着司法作用日益凸显,以重整为重点的破产程序解困模式应成为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的重点,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应加强以下两方面保障。一是机制保障。合理配置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和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人力资源.改革破产案件考核方式,使司法重整得到法院和法官的充分重视;法官应加强对破产审判业务学习,增加对企业管理、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内容的了解,具备一定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和商业判断能力;同时还应通过案例公布、媒体报道等渠道展示司法重整程序优势。二是体制保障。建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制度接口”。通过加强对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董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积极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重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司解散案件的审判,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则及时转入破产程序,[7]并同步推进司法重整实现涉诉企业解困;重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对接,对已确定资不抵债,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的企业,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并将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四)构建工作机制

  涉诉企业解困具体路径之选择与实施,需要通过相应机制予以保障。总的方面,应按司法协同理念建立统筹协同机制;分的方面,将化解涉诉企业风险作为切入点,建立包含涉诉企业风险防范、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1.统筹协同机制。首先,是对外联动机制。重视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的协作机构作用,法院主要发挥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以及涉诉企业的司法重整、重组过程中的促进工作;及时排查、消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涉企案件的审理秩序.对政府主导债务处置和企业重组工作依法提供司法保障。其次,是对内协作机制。在法院内部注重司法应对措施整体性.加强上下级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审判信息传递、法律观点沟通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进一步强调同一法院内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和执行同一企业同类案件的协调统一。

  2.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司法强制适度。坚持债权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可多采取“动态查封”[8]等方式,尽量不

  金融危机下商事纠纷问题应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保障正常经营和职工工资基本账号等不应查封冻结;对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非经必要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司法程序简化。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对矛盾对立不大、企业生产正常的企业.力求通过调解、和解、协商等多种形式,并借助人民调解等其他社会力量化解。另外,可建立特定涉企案件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制度,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方式提供司法服务。第三,司法职能延伸。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力度,定期深入涉诉企业走访调研,举办法律讲座、案例研讨、现场答疑、诉讼指导等,帮助涉诉企业增强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和维权意识,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建立信息网络。法院系统内部建立涉诉企业债务案件受理台帐制度,及时掌握涉诉企业债务情况,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院领导与业务庭之间、各部门之间进行互通共享,同时加强与劳动、工商、经贸、税务等部门就涉诉企业信息通报协调以及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涉诉企业金融案件数据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企业风险。其次,实行信息报告。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对如债权人众多、高管出逃等典型涉企纠纷及时逐级上报并定期监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考虑将执行信息由立案、审判部门共享,以及时掌握涉诉企业风险情况。第三,加强信息研判。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提升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

  4.风险应急机制。首先,资产保全。对资金链断裂、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现有资产,防止企业抽逃或转移;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且一定时期内能恢复生产的企业,尽量使用“软性”保全措施,保护核心资产。为重组、重整或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其次,人员控制。对可能或已经逃匿的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及时采取“边控”、“注销护照”等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控制。第三,职工稳定。除加强教育引导、稳定涉诉企业职工情绪外,将解决职工工资偿付放到重要位置。可视具体情况从保全财产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必要时可通过由涉诉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先行垫付或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形式解决。




【作者简介】
本调研课题系浙江省法学会2009年委托课题,也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浙江省法院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童兆洪副院长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牵头单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为参与单位。


【注释】
[1]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8年浙江省生产总值增幅回落超过4.5个百分点,2009年一季度增幅仅为3.4%,同比回落8.4个百分点。
[2]童兆洪:“关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版)2009年第7期。
[3]根据浙江银监局提供的资料,2008年浙江省银行业实现税前利润901亿元,同比增长141亿元;不良贷款率保持低位运行,不良率仅为1.58%,低于全国的平均值,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在100%以上,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要求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要素保障,认真执行“不抽资、不抽贷、不附加利率费用、不简单处置担保链企业”的“四不要求”,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倡导“银企合作”理念的背景。
[4]胡作华:“从‘危’到‘机’ 飞跃集团成功重组的‘样本’意义”,载《浙江日报》2009年3月4日第3版。
[5]陈东升:“应对金融危机,浙江探路‘能动司法”’,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9日第4版。
[6]破产清算是企业退出的典型形式,从法律逻辑上讲。破产清算的最终结果是企业法人主体的消亡,似乎与“企业解困”无关。但是,通过破产清算,消灭了既存的债务关系,通过存量资产的拍卖,重新安排破产职工就业,实现生产力要素重新组合,也可作为一种广义的“企业解困之道”。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公司法》第18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中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都是股东民事责任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制度接口”的原则规定.但目前仍存在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协同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
[8]“动态查封”的主要措施如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可根据需要让被查封人在确保不转移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对租赁房屋可继续承租,或促成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