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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工”的说法不再存在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栗江利律师

企业“临时工”的说法不再存在

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用工普遍存在“正式工”、“临时工”的区分,但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不再存在存在“正式工”、“临时工”的说法。
2010年,某市一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将要面临破产。一天,该企业被辞退的二十多名职工来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接待后,询问详细情况,得知该批职工都是该企业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职工,只不过是因为当时企业一直把其看作“临时工”对待。平时工作加班没有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工资很低,此次辞退什么补偿也没有。职工觉得心里很难受,自己的青春都奉献给了企业,面企业最后却这样对待他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用工应当为职工交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平时加班应当支付本人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应当支付200%加班工资,法定假期应当支付300%加班工资。企业单位无故辞退职工,应该给予职工劳动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基于此规定及思路,我将该企业此行为向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最终,劳动仲裁委接受我的观点,但由于职工对企业的感情,想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我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持,补交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继续在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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