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其预防
【摘 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长时间的高峰,这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我国的长治久安和未来。本文从青少年的个性结构特征,环境影响,网络、家庭因素,个体主观方面等几个部分,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最后就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 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心理因素 预防措施
引言
青少年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是我国事业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长时间的高峰期,这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的严重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于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衰,都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概念概述
1.1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criminal mind)的含义在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感情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察、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犯罪人通过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1]概而言之,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能力、气质、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目前,在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界,多数学者认同广义说,罗大华教授是广义说的代表。
1.2 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1.3 "青少年"年龄阶段的界定[2]
心理学家通常根据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进行年龄阶段的划分,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提出了各种划分年龄阶段的标准。按照发展心理学中比较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至17、18岁),和青春晚期(17、18岁至24、25岁)的统称;其中,少年期和青年初期又合称为"青春发育期"(或简称为"青春期")、"未成年期"等。
我国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周岁至未满16周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为已满16周岁的人,其智力和社会知识已有相当的发展,已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考虑到已满16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这部分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国内外学术观点及研究成果[3]
2.1 国外学者之研究
把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它的发展则在20世纪20年代。外国学者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其间,许多学者提出了各有特色的理论观点。现只简单介绍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2.1.1 失范理论之观点
法国社会学家德克海姆首先提出社会失范(或社会失序)的概念。他认为当现有的社会结构不能控制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欲望时,就会产生社会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犯罪是由于社会没有为青少年提供明确的规范以指导其活动,致使他们无所适从,从而发生犯罪等失范行为。
2.1.2 中和技术理论之观点
中和技术理论(或中立技术理论,中立化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塞克丝和马茨扎提出的关于青少年犯罪者如何对其越轨行为进行合理化的一种理论。塞克丝和马扎茨在于1957年联合发表的《中和技术:青少年犯罪的一种理论》一文中,归纳出青少年犯罪者对其越轨行为进行合理化的五种中立技术:否认责任、否认损害、否认被害人、对责任者的谴责、高度的效忠群体。中和技术理论是当代西方社会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理论之一。
2.1.3 家庭紧张论
美国精神病学家、精神分析家阿伯拉哈姆逊于1944年提出了家庭紧张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经过多年的调查和研究,阿伯拉哈姆逊提出了"家庭紧张是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的论点:那些产生犯罪人的家庭中,存在着比非犯罪青少年家庭普遍得多的不健康的情绪气氛,即家庭紧张。这种家庭紧张主要表现为敌意、憎恨、怨气、不停的责骂、争吵或身体障碍等。
2.1.4 抑制理论
抑制理论(或遏制理论)为现代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在1961年发表的《一种青少年犯罪与犯罪的新理论》一文中提出的一种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产生抑制作用的力量来源分为内部抑制因素和外部抑制因素两类。
2.2 国内学者之研究
我国现代心理学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中国知识分子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道而大量引进的。经历文革浩劫之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真正发展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二十多年来,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工作都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绩。下面是较有代表性的几个观点:
2.2.1 能动内化过程理论
邵道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1985)一书中认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既要研究青少年产生犯罪行为的消极的社会因素,又要研究消极的主体因素;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能动的"内化过程",即客观现实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影响并反映到青少年犯罪人的头脑之中,通过"内化过程"固定到其犯罪意识的结构之中,这些犯罪意识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
2.2.2 综合动因论
罗大华、石起才在其主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1989)一书中认为,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等客观因素的不良影响,与青少年主体心理发展阶段中的不稳定性、冲动性的结合,导致正常社会文化和道德关系内化失调的结果。
2.2.3 社会病态综合症论
许前程在《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状态分析与防治对策思考》(1995)一书中概括了当时大陆青少年犯罪的状态与特点,认为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一种社会病态的"综合症",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社会、学校、社区、家庭、心理及生理等多方面的原因。
其他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还有皮艺军的"青春期危机论",王国新、戚立夫的"相互作用论",田庆国的"心理矛盾论"等,[4]在此不再一一列述。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还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密切相关,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大因素。
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动因构成图[5]
(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
3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3.1 性机能早熟
由于地球气候的变化,温度的升高,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庭的生活水平普遍明显提高,饮食结构得到了相应改善。特别是酸性营养的摄入,使得今天青少年生理成熟较之父辈提前了两年左右。同时,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他们又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来自父辈的关爱甚至是溺爱,因此,使得青少年的心理成熟期反而相应推迟。这种身心成熟的时间差距的拉大,势必给当今青少年带来性意识上的困惑,以及不受性道德制约的性攻击行为的增加。
3.2 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
3.2.1 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因而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市场经济其本身不可避免的负效应,造成了很多的空隙和漏洞,使犯罪(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条件与可乘之机增多。例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亏损或破产,致使一些人下岗,失业,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当许多工人在品尝下岗,失业的痛苦的同时,青少年们也正忍受着待业的煎熬。当青少年人的热情、意志在茫然的等待中被消磨时,"成人感"受挫易使他们产生悲观失望、自卑等不健康心理,同时感到被社会抛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3.2.2 思想观念的变化及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对原有的以集体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产生怀疑和动摇,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和"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拜金主义思想。由此产生了诸如吸毒、赌博、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滋生蔓延所形成的社会不良风气很容易污染青少年脆弱的心理,使一些青少年放弃原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而变的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而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可见,当今社会一些青少年在价值观上的偏离,确实刺激着他们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
3.2.3 大众传播方面的问题
大众传播事业是当今世界最发达并仍处于迅猛发展之中的事业之一,它与人们现代的生活方式联系愈来愈加地密切,充当了人们的向导,尤其是对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来说,它更是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制还不甚健全,加之一些管理、宣传部门存在着思想性不强等原因在这些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一些迎合不健康口味、格调不高、趣味低下内容荒诞的作品乘机而入,对不少青少年已有的消极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助长了某些青少年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刺激其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
3.3 网络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世界以其缤纷的色彩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网络作为一种"立体媒体",因其极大的信息量及快捷方便的操作,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乡镇,从乡镇走向农村走入普通家庭,走到我们身边。 上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 青少年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逐年呈直线上升趋势。网络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生活,同时形形色色的思潮、观念,甚至是色情,暴力也充斥其间,青少年置身与这样一个毫不设防的虚拟世界中,不免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上网"冲浪",网络游戏常常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工作、生活,荒废学业;网上色情、暴力使青少年耳濡目染,在模仿、冲动下导致性犯罪及其他犯罪;而监控不力的网络平台又直接成为某些具有不良心理品质青少年的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成为网络犯罪行为人。
3.3.1 冒险挑战心理和寻求刺激的心理
青少年具有敢于冒险和创新、崇尚个人自主权利价值和尊严等心理特征,在社会约束逐渐弱化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以谋求自我发展作为行动的指导。但青少年往往把握不好自我发展的"度",为了张扬个性,他们热衷于当今时代最热门的领域发出挑战,醉心于别人认为不可能做成的事情,敢于挑战网络上的任何禁区,他们把入侵网络系统和破坏网络当成一种智力游戏,而且是游戏的最高境界,借此来表现自我,炫耀自我。1988年11月2日,美国少年莫斯里为展示自己的"蠕虫"病毒而在网络上试验,导致6000多台计算机(其中包括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一些军事基地和主要大学的计算机)同时感染上病毒而被迫停机,造成因特网不能正常运行。[6]
还有一部分青少年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主要是由于他们精神空虚,无所事事,把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看作是一件富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情,从中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需要。例如:1998年4月25日下午,我国四川的一个硕士生赵某神不知鬼不觉地在中国公众媒介通信网贵州市信息港站点登陆,用一幅淫秽的图片取代了"贵州省情"网页页面上原有的背景图片,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7]
3.3.2 自我实现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人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而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看来,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即人们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定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以求得到社会、他人的肯定和认同。
青少年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而由于年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及其他条件的限制,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而互连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平等,在网上,不管是谁,大家都以符号的形式出现。这里没有天然的权威,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人物,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网络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网络技术的另一特征是专业化程度高,现实生活中被看作受教育对象的青年人,在网络世界有着自己开辟的精彩世界,在这里他们有着更多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这种技术特征易造成青少年单一的技术崇拜。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为的是引起别人的注意,得到别人的承认,他们甚至通过在网络上制作、传播网络病毒,入侵他人计算机等违法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挑战自我,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重要,并以此作为向他人炫耀的资本,从而使起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如:美国国防部曾多次遭黑客侵入,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的一次调查中,将一名年仅18岁的以色列年轻人抓获。据说这名18岁的年轻"黑客",曾数次进入美国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恶意,更没有险恶的犯罪动机,在他进入该系统时,还为系统弥补 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他感觉这样做"很棒",甚至还觉得自己是高技术领域的"罗宾汉"。[8]
在我国,目前网络犯罪青少年基本是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本来在校成绩差或沉迷网络后成绩变差。于是,他们感觉学习压力大,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加之家长、老师的批评,同学的瞧不起,他们便产生一种做人的失败感。为了摆脱"弱者"的地位,他们便在网络上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以此获得网络同行者的"尊重"。从而,心理上获得一种"强者"的满足感、愉悦感。
3.3.3 孤僻心理
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青少年由于自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学校中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在社会上又遭到歧视,导致他们对现实社会的悲观、失望,甚至怨恨。这些心理是他们将现实世界的情感移植到网络世界中,试图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来寻找安慰 。青少年渴望得到社会的重视、人们的关注,这本是正常的心理需求,可长期的压抑使他们的心理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状态,为了在短时间内引起别人的关注,他们便在自己擅长的网络世界中"大显身手",充分地暴露其压抑在心底的需要和欲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美国少年莫尼克正是由于自小父母离异,又受到继母、父亲的虐待,同学们的歧视和嘲笑,便以"让大人们特别是有权有势的权贵知道我的厉害"为奋斗目标,制造了全球最大的网络破坏案件。[9]这些孤僻的青少年在网络上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的 同时,也在现实中迷失了自我。
3.3.4 青少年的年龄、心理、生理特点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青少年处在精力旺盛时期,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青少年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另一方面而又急于表现自己的能力,但由于其他条件的束缚不可能独立,因此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跟从性,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在网络中,一旦他们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犯罪。
3.3.5 青少年网络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对法律常识了解得非常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公众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后果严重已触犯法律。他们往往被法律追究,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恍然大悟",但是已经悔之晚矣。
3.3.6 法律规章滞后,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网络发展十分迅速,迄今已拥有1960万网络用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就网络犯罪进行立法,网络法律运行规则一片空白,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于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3.3.7 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
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根据传播学原理和思想宣传的理论,对上网青少年进行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社会发展所需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实践活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等组织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没有很好地引导广大青少年,致使网络犯罪数量增加。
3.3.8 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
因特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向所有人开放。网上信息良莠不齐,极易导致广大青少年误入歧途。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因特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这些网上垃圾,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诱因。
3.4 来自学校教育的不良因素
如果说,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则可以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有目的地对孩子们进行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健康情操等全面教育的场所,它在孩子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高尚道德、健康情操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使学校教育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3.4.1 学校教育内容的不平衡性
所谓不平衡性即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如中小学在德和智的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众所周知,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往往把德排在第一位,可见,德在整个社会形态中何其重要。然而,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却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学校忽略了德育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家长则步学校的后尘只关心孩子的考分成绩,却忽略了考分是怎么来的。于是为了博取老师、家长的欢心,有的孩子一心专攻课本知识,缺乏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假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多数所谓的"差等生"就是如此。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由于学校教育的平衡,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
3.4.2 教育方法和态度方面的局限
中小学教育由于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一些教师在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方面也受到局限,不能很好地针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采取有的放矢、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特别是对差等生的教育,多采取轻描淡写、简单空洞的"说教式",不能深入其心灵进行疏导教育。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有的孩子被开除学籍,有的逃学、辍学、注向社会,有的则是最终走向犯罪。
3.4.3 学校管理方面的不合理性
从普遍情况看,目前中小学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合理现象:一是严抓严管型。这类学校规章制度过分苛刻,但又赏罚不明,因而正气树不起来,歪风又刹不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管理松散型。这类学校校纪不严,学生不受约束,因而恶习盛行,抽烟、喝酒、打架、早恋以及拉帮结伙之风蔓延,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风不正。这种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3.5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之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家庭在青少年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各种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正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10]一个人的社会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这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3.5.1 残缺的家庭结构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以同年的离婚数和结婚数相比,20世纪70年代末仅为3:100左右,到2002年则达到15:100,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达25:100至30:100。[11]夫妻双方的离异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残缺不全,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还形成了"潜在"的残缺家庭。正如闹钟缺少齿轮而不能运转报时一样,家庭的残缺影响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家庭正常发挥其功能,从而引发家庭失灵。生活在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一个完整的情感空间,感情片面发展,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的情况。为了寻求理想的情感空间,他们往往向外界寻求关爱。由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制能力不强,更易蒙受感情欺骗,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3.5.2 恶化的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指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婚姻不和谐,经常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务,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青少年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中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美国学者麦考德(J.McCord)在一次研究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时发现,在所有越轨青少年中,有11%的在家中得到关爱,20%被疏忽,19%被虐待,而被拒绝的则占50%。[12]可见,父母的关爱对子女是多么重要。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我国父母的偏袒、保护、溺爱更多的是在生活方面,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沟通实际上很少,子女所体验到的理解和温暖情感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影响。
3.5.3 不适当的管教方式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13]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杀害父母的惨案。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17岁高二学生徐力杀母一案便是其中一例。这是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主观因素
所谓心理动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密切相关的不良心理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因素,从而内心化为犯罪心理。
4.1 错误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人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水平极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甚至到了颠倒是非的地步。犯罪青少年错误的人生观的核心有两大精神支柱--封建帮派式的江湖义气和追求感官刺激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随心所欲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关。在这种人生观的支配下,怎能不进行违法犯罪呢?[14]
4.2 错误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薄,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此外,不守法的错误示范也是潜在的影响因素。现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大的如卖淫、嫖猖、贪污、凶杀等案件,小的如乱倒垃圾、乱闯红灯、偷税漏税等,这些错误行为,青少年长期耳濡目染,集非成是,往往也成为不尊重法律权威的根源。
4.3 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认知结构是指个人在感知及理解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结构。犯罪少年认知结构的不成熟,表现在:一是在时间因素上,不能很好的把事物或现象与它的过去、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孤立地对待认知对象,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在空间领域不能与其他事物或现象作很好的比较,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二是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因而对处理复杂的事务有困难;三是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犯罪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15]
4.4 情绪的易激动和外露性
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容易促使犯罪青少年产生激情。当激情爆发时,往往会不顾后果。大家斗殴时,由于他们爱虚荣、好逞强、想当英雄,就更容易激动,动刀动枪,疯狂至极,不把对方打败决不罢休。当他们激情过后冷静下来时,一般也会后悔;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会感到恐惧。他们的情绪容易外露,高兴时手舞足蹈,得意忘形;不高兴时则会恼羞成怒。同时他们的情感极不稳定,表现为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愤怒时十分凶残粗暴,高兴时也容易动感情。如果教育者对他们缺乏感情,采取讽刺挖苦、粗暴的态度,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与教育者顶嘴、打骂;如果教育者富有情感,往往会产生好的效果,甚至会使他们感动得流泪,表示决心悔改。但是这种情感常常出现反复,事过境迁,犯罪青少年会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人以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感觉。
4.5 明显的两重性
犯罪青少年在实现社会化目标方面表现出意志的薄弱性,在实施反社会的活动中却表现出意志的顽强性。[16]犯罪青少年大多数来自于学习差、品德表现差的双差生和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顽劣少年,说明与其意志薄弱不无关系。犯罪青少年在矫治过程中,无论在学文化、学技术方面,或在生活、劳动方面,往往怕苦、怕累、怕困难,缺乏改正错误的勇气,这正是意志薄弱的表现。犯罪青少年的意志薄弱性,很容易在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下,使意志活动偏离社会要求。与意志的薄弱性相反,却能千方百计地排除主客观困难和障碍,显示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顽强意志。如为了私欲的满足,冒死去犯罪,或胆敢以身试法;在审讯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坚守同盟拒绝供认,坚不吐实;在矫治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敢与管教人员对抗,或不顾人身安危实施逃脱。
4.6 冒险性
犯罪青少年在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支配下,在犯罪时表现出狂妄自负、盲目冒险的不良意志行为。例如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知道骗钱是犯罪的,但是要享福,就不能怕担风险。只有胆子大的人才吃得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为了弄更多的钱,即使冒点风险也是值得的。我尝到了惊险后的愉快。"犯偷窃罪行的青少年大多认为,干这一行是靠"三分技术七分胆";还认为要有"要想当小偷,就得不怕揍"的思想准备。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宁可为了抢钱冒险而死,决不会碌碌无为而生。"犯罪青少年在谈到自己违法犯罪前后的心理状态时,几乎都提到了冒险心理。他们说,犯罪前都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但是为了吃喝玩乐,便会横下心,敢冒风险,认为只要考虑周到,并没有生么了不起的;违法犯罪时,只想到快得手,豁出去了,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发现后,能摆脱就摆脱,摆脱不来了就听天由命。审讯时,或者先编瞎话,实在不行就说点真话,还显得态度较好,或是以不回答来回答一切,以不承认来对付一切。刚进少年管教所时,他们打算"牢内损失牢外补,出去后接着干";犯罪青少年的冒险心理,虽然有的也能得逞一时,但只能使他们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终究也逃不出法网。
4.7 易受暗示性
由于犯罪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很容易接受别人的暗示而盲从。在球迷闹事、街头暴力等集群性违法犯罪活动中,很容易随波逐流,稀里糊涂的跟着干坏事;在青少年犯罪帮伙中,很容易在邦或头目和其他成员的语言、表情、动作的暗示下,进行从众性的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少年容易受人挑唆、怂恿,去实施犯罪行为。凡此种种都说明犯罪少年缺乏意志的自觉性而具有较强的易受暗示性。
5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策略
5.1 从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舆论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娱乐、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加大素质教育推行的广度和深度,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思想教育方法,注重知行合一,并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同时,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控制学生流失现象。
完善我国青少年的立法工作,对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工作中的权益,应以详备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切实的保障。
5.2 网络预防
5.2.1 加强青少年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
防止青少年网络犯罪,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其实,既有的道德观念与计算机道德观念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如果在计算机及网络中能够用现有的道德去约束,也不可能发生网络犯罪。现在的问题是道德观念淡化,法律意识淡薄,难以约束一些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道德修养,通过实践,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
5.2.2 加强网络道德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和媒体应对公众进行有关法规、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教育,特别是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对青少年进行有关教育,让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道德伦理的教育同步进行。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在计算机网络中同样要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网络是虚拟的,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真实的,网络是自由的,但人必须受到约束。归根到底,网络中人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的反映。要使广大青少年认识到网络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媒体(包括书刊)对黑客问题的描述和报道存在误导,黑客行为的过分渲染、黑客软件的推销和专门网站的建立,对青少年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要让青少年懂得,黑客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
5.2.3 清除网络垃圾,净化社会环境
有人把互连网比做"信息高速公路",而信息高速公路的含义是以光的速度在全球传输没有重量的比特。[17]互连网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平台。其中有的信息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的信息对青少年起着腐蚀、毒害的作用;甚至还有的网站、信息成了引诱犯罪、教唆犯罪的平台。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网吧;切实加强对输出信息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信息源头,严密监控互连网入口,对进入的信息严格"过滤"。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使青少年能从网络中吸取真正的营养。
5.2.4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立法技术,对青少年网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各国都已经形成网络立法工作,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然而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199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为止专门为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定的效率最高的法规,其他的法规还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国互连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18]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在许多条例中,对打击计算机犯罪及违反信息安全犯罪行为作出的规定,是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与一般常规犯罪的立法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必须要有法律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共同来完成,且网络具有较快的升级更新特征,所以这部法律还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
5.2.5 加强网上犯罪特侦力量,提高执法者专业水平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高科技犯罪,此类犯罪案件犯罪现场一般时空分离或犯
罪后立即毁灭证据,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段隐蔽,这些因素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具有相当的难度。据统计90%以上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形成相当高的"犯罪系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就更少。究其原因,除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高明,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外,也与网上犯罪侦技力量不强,执法者专业水平不高有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根据网络犯罪的侦破工作。同时,在一些重点行列建立网络监控站,实施重点部位的网络监控,力争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保持对网络犯罪打击的一种高压态势。这样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5.3 学校预防
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递知识及培养学生的良好的个性品质。正规的学校教育是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设计进行的,加之其有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故学校教育在青少年身心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教育所不能比的。过去我们的学校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方法,今天,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传统思想教育的优势,结合新时代特点注入新的内涵,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教育方式上,变传统的"说教式"、"灌输式"为灵活多变的"启发式",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育内容上,应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结合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将新知识、新观念传授给学生。
5.4 家庭预防
5.4.1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许多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进行家庭教育,第一,教育内容要全面。既要注意智力培养、能力训练,又要注意社会道德教育,生理知识讲解,更要注意法制教育。第二,教育方法要得当。家庭教育方法与青少年成长的关系极大,只有采用"爱而不溺、严而不格、一贯要求"的教育方法,才能使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第三,把握教育时机。在对他们教育时,一定要从年龄实际出发,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生活生的素材为内容,采用适当的方法,在恰当的时间里进行启发和诱导,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5.4.2 家庭榜样示范
有人说: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从子女出生的那一天起一直伴随他们的长大成人,因而孩子接触最多、最直接的人是父母。父母的劳动态度、兴趣爱好、习惯以及个性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可以说父母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给孩子留下深深的烙印,家庭中父母以身作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象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我国自古就重视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陆世仪在他的《思辩录辑要》中讲到:"教子是以身率先。"颜之推在他著名的《颜氏家训》中也说到:"夫风化,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由此可见,家庭中父母良好的身教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5.4.3 家庭气氛熏陶
家庭气氛是指家庭成员在对内、对外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传统习惯、处世经验和生活作风等。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形和无形、有声和无声的综合,有形指父母的言传身教,无形则是家庭气氛的熏陶。家庭气氛对孩子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给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所以,人们常说:"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家庭气氛,就会陶冶出什么样的孩子。"
5.4.4 家庭对青少年的管理与约束
青少年时期既是他们身体发展的高峰期,又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促使青少年成为社会合格公民,家庭必须对子女严加管理和约束。首先,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意识变化,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当立即排解、纠正,严格限制他们不正当的物质需要,时刻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力争从内部控制子女产生犯罪倾向的可能性。其次,注意周围环境,诸如邻里、街道、学校等的治安状况,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切实堵住外界各种污染源头,尽力保护青少年心灵的纯洁性。再次,注意子女的交友情况,青少年精力旺盛、善于结交朋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辈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因而,父母应该了解子女所教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只要发现其中有品德不良、行为不轨者应该立即责令子女与其断绝来往,警惕那些可能引起犯罪的外来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中,尽量把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5.5 从心理学方面的预防
针对犯罪青少年的认识低下与是非颠倒的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及相应的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和明辩是非的能力。
根据青少年的知、情、意的心理特点进行教育,讲究教育的心理效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
帮助青少年及时摆脱情绪上的痛苦。青少年在生活中遇到的挫折和困难常会让他们产生情绪障碍,在一定外界诱因的刺激下,容易一时冲动而违法乱纪。当这类情况出现时,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关心他们,引导他们,帮助他们排除心理困惑,使其冷静对待。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及各青年活动中心的作用,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多开展适合青少年兴趣爱好的集体活动。这不仅能使他们的精力得到正当使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也是克服青少年精神空虚,借机挑衅的犯罪心理的有效措施。
正确对待青少年的欲望和需要。对于他们的合理需要应尽力给予满足,即使一时难以满足,也要作耐心劝导,以防止他们通过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去满足合理的需要;对其不合理需要,要进行循循善诱的解释教育,使他们认识其危害,并加以克服。
教育青少年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及时对青少年进行性的知识的和伦理教育,帮其排除性心理困惑,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正确的性道德观念,防止青少年的性犯罪。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没有健康发展的青少年,国家就没有未来。因此世界各国的犯罪学者、社会学家、教育家、教师、政府官员们都把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成是头等大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尽管效果还不能达到理想的程度,人们仍为此努力不懈。相信随着人们工作力度的加大及其他一些社会学科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渗入,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将会出现一个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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