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名牌律师的败诉
赵女士带着愿望来咨询本律师,问她对离婚前住过的房子是否有财产份额?她前夫一直对她说该房是前夫父亲的。 本律师经调查,认为赵女士应当是该房的权利人之一。逐接受代理,先行与其前夫钱先生协商。而钱先生迷信他的名牌律师的意见,不愿协商。 原告及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钱先生和其父支付系争房屋中原告赵女士的房产份额。 被告则请出沪上有名的专业房地产律师压阵。被告律师一开始就灼灼逼人地提出,从程序上,婚姻纠纷引起的房产分割,应当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主张权利;因原告现在离婚第三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一时使案件有扭转乾坤之势。 本律师不畏强势,当即反驳,证明诉讼主张依法有据。反驳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重视。 在进一步法庭调查中,被告律师提供原告协议离婚时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意欲证明,双方离婚之时已经对系争房产处理一致,现在赵女士已经无权诉讼。《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赵女士搬出现居住房屋(系争房)。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本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 被告律师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向法庭提供一份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协议书,内容为钱先生的父亲经与钱先生协商一致同意购房,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两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欲证明钱先生50%的房产是其父赠与给钱先生个人的,赵女士无房产份额。 为了澄清事实,本律师提供了关键证据。 被告律师又拿出市高院民一庭25号文的解答为据,认为父母作为出资人,登记为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为子女一方的财产;提出抗辩。本律师则步步紧逼,进一步明晰法理,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经三次开庭,本案脉络已经清楚。合议庭应原告举证期里的申请,对系争房屋的房价进行了司法评估。原审法院坚持了司法的公正,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系争房产权权利人未记载原告之名,但是原告依法仍享有相应份额;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如未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判决中进一步明晰了法理,坚持了公正,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仍然没有支付房款。胜诉方立即申请法院执行。事情因此很快地一次性解决了。经过本律师的代理,有理走遍天下,赵女士终于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