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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谢先生诉被告吴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担任被告吴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申请人张女士诉被申请泉州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泉州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万元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就本案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被告人王XX涉嫌贩卖毒品罪,接受被告人王XX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鲤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XX涉嫌抢劫罪,接受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最终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无名氏涉嫌盗窃罪,担任其为一审辩护人,无名氏为聋哑人,一审法院判处无名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罗XX涉嫌犯盗窃罪,担任其辩护人,一审法院判处:
一、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罗XX退出赃物折价款及赃款共计人民币2760元,赔偿给被害人,暂扣公安机关的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XX等6的委托,担任为一审代理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责令被告人肖XX退出人民币1元,发还柳先生XX等6人
三、作案工具扳手、螺丝杆各1把,予以没收。
◆接受石狮李女士的委托,作为一审代理人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案,晋江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李XX涉嫌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申请人蔡女士诉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某公司提起反申请,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泉州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给申请人蔡女士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4日的工资人民币3780元。
(二)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3月4日的二倍工资1800元×5.26个月=964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三、驳回反申请人的反请求。
◆担任申请人何先生的代理人诉被申请人石狮某公司,被申请人石狮某公司提起反申请
◆担任原告许先生的代理人诉被告驾驶员陈先生、被告车主张先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
◆被告人未成年小侯参与抢劫三起以上,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出的赃款物折价款人民币1864元,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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