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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研究动向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2卷第1期 2010年2月
【摘要】在分析网络知识产权具有著作权问题突出、涉案范围广、诉讼当事人众多、法律适用相对滞后等特点的基础上,认为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应不断改革,与网络发展相适应。坚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取信息的利益,构建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和理论,维护网络安全与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青少年权益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著作权;网络安全;司法保护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发展和特点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紧密相连,专利、商标、版权或著作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中传播的内容和传播的方式多与著作权、邻接权相关,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多集中于该领域。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下述特点。

  1·著作权、邻接权问题突出

  伴随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开辟了新的平台,网络环境下的问题日益凸显。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著作权、邻接权问题成为网络环境下最突出的问题,纷争不断,数量剧增,急需法律进行回应和应对。就2008年全年全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而言, 24 000多件案件中有10 951件与著作权有关,比2007年增长了50·87%,成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比重最大的一类案件。从地方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北京地区连续几年涉及知识产权的网络纠纷案件都在逐年呈几何级增长。2005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1 126件,其中网络案件占66件;2006年受理著作权案件1 555件,其中网络纠纷案件占85件; 2007年受理著作权案件1 885件,其中网络纠纷案件占400件; 2008年上半年受理著作权案件1 743件,其中网络纠纷案件占1 304件。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涉网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的重要原因。

  2·网络著作权纠纷涉案范围广,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焦点相对集中

  目前争议当事人一方多具有大的产业、行业背景,为国际国内顶级的公司,这些公司关注行业的经济利益和潜在商业利益,因其本身就有强大的财力支持和利益驱动力,多愿意将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争议的纠纷多涉及信息产业、互联网增值服务产业、“跑马圈地”等发展最快的产业,例如视频分享、影视作品传播、音像制品传播与唱片业、影视业等,这些行业和行业纷争呈现出交叉混合的情形,多而杂,总体体现为影视行业和互联网产业之争。此外,搜索引擎提供的快照服务、链接服务、MP3音乐下载服务,又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复杂化。

  3·多人参与诉讼的现象比较普遍

  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参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多、范围广、影响力大,使得“一原告多被告”或“多原告一被告”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具体的一个简单的侵权纠纷案件中,也会因为主体关联、作品关联、传播途径关联,使得多主体参与到诉讼纠纷中。

  4·法律适用问题多、争议大、挑战性强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信息产业、互联网得到急速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影响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然而法律的制定并没有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对网络环境下各类法律问题的规制仍存在争议,一些基本问题尚待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网络侵权的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以及涉及新技术、新附加服务的新问题。以视频播放问题为例,定时视频(播放视频后停止一段时间再播放)是否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由地不定时获取信息的规定矛盾?对此,不能直接从法律、法规得出结论。有人建议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规范,实现自律,但是在这类案件背后都涉及极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双方都极力争取“权益”。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判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则”或“原则”作用,这些“原则”或“规则”可能影响到一个行业的发展,故而法官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具体而言,包括网络传播行为确定(如“传播”与“提供”含义的异同)、网络侵权标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免责、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问题等。网络传播问题中临时复制与传统版权法中的复制如何区分和确定?网络侵权标准采取“红旗标准”、“服务器标准”,还是“行为人主客观标准”?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商设立的为他人提供服务平台进行侵权,服务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这些矛盾的存在都反映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对同一问题的权益冲突。

  二、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基本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调整各方权益的框架。现行立法主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当一部分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调整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框架体系,这是进一步进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互联网企业或个人行为都脱离不开此框架的约束,各方利益关系人应该积极研究和应用,以维持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交易,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纠纷。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制度作为被西方推崇的东方经验,应该在解决网络纠纷中发挥作用,行业自律与司法结合,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发展水平,体现人民和国家的意志。除上述国内立法外,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进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

  网络为人民群众开辟了新的生活交流平台,任何实体法都会延伸到网络上,从而形成网络法。“任何法都是英特网法。”网络上法律关系的调整仍应该以整个传统法律体系作后盾。同时,网络也将引发新型的法律问题,在网络知识产权理论初步形成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之际,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纠纷将面临巨大挑战。“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而拒绝审判。”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发展创新。化解网络环境下的纠纷需要一个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网络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规范等。面对国内外法律与技术、文化与经济方面的挑战,各界专家学者、能人智士应该积极应对,潜心研究,共同构筑一个与信息网络产业协调发展的理论体系,从法律上建立与之匹配的上层建筑,形成切实有效的执法机制,最终化解矛盾。

  三、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

  技术的进步不仅推动网络的发展,而且影响网络法律制度的推进。在新环境下,首先,应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即法律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最低规定,促使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增值服务平台完美地结合,以实现网络环境的净化和保障产业的发展。作为传统的版权产业也应该积极应对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挑战,否则将被新技术淘汰。其次,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取信息权的平衡。

  公众获得应得到的信息是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基石,知识产权的适用要服务于社会,与保护网络著作权相平衡。倡导保护知识产权最强烈的美国,其宪法也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取信息的平衡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认识,也应该有平衡的理念和意识。再次,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规制和管理的基础和首要任务。目前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黄、赌、毒”等违法有害信息相比,后者成为突出的网络法律问题,急需公权的介入和处理。最后,要创建、完善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和理论研究,同时理论研究要与飞速发展的信息产业相适应。




【作者简介】
蒋志培(1949—),男,北京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退休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理事、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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