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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怕赔偿逃离现场是否属逃逸致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
王振兴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就本案来说虽然被告人交通肇事后见周围有人害怕被抓后无力赔偿逃离现场,但由于周围人多及时报警,被害人被送到医院及时抢救,是因伤势过重无法救治而死亡。故公诉机关和法院认为被害人死亡并不是因被告人谢玲逃逸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造成的,故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没有在七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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