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抢劫罪与绑架罪情况的研究
司法实践中绑架与抢劫伴随发生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在控制人质的过程中又发现人质携带有财物而取走;(2)行为人出于其他原因(如限制人身自由、报复)将被害人控制,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又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3)行为人事先出于抢劫的目的,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又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犯意,同时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4)行为人事先出于不明确的主观目的(或勒索或抢劫),控制被害人后既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又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取走;(5)行为人实施绑架人质,将人质释放,人质走出被关押地不远发现其携带的财物而强行取走;(6)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又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上述几种情况,在第五种和第六种情形中,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的界限比较明显,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其他几种情形中都是在控制被害人的基础上同时存在勒索他人财物和取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两种行为。针对这几种情况的定性,有必要就某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要件(如绑架的“暴力”,抢劫罪的“胁迫”)又成为构成他罪的要件时的定性,是数罪,还是以想象竞合犯处理,抑或是按牵连犯论处,还是依其他方式处置,应当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