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胡建诉长沙恒洁公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终审胜诉案
原告胡建春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公司租赁、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1年10月1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判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恒洁公司
反还郭建206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驳回长沙恒洁公司的反
诉请求,恒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时本人继续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其二审代理律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长沙恒洁公
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长沙恒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