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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张能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罗喜立律师
原告张能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原告张能的委托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律师,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质证、辩论后,法院于2012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租赁合同。
2、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恒洁公司返还张能16000元。
3、张能返还机器给长沙恒洁公司。
4、驳回恒洁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长沙恒洁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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