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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侵犯公民权利罪普通罪名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2.行为人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过失重伤结果,是由于包含该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二、猥亵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猥亵行为包括强制与非强制性的方式,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

  2.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如果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三、强迫劳动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做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变化要点主要有:

  1.行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不再仅限于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职工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共犯情形:明知他人强迫被害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

  3.本罪主体发生变化,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不再仅限于用人单位才能成立本罪。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符合本罪成立条件,同时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数罪并罚。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非法搜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知识要点】

  1.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

  (2)“侵入”: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3)“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

  (4)“住宅”:本质上凡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用于进行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而不问其结构、形式如何。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的,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属于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对此,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七、暴力取证罪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广义理解)。

  2.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方式逼取证人证言,如果以暴力相威胁方式逼取证人证言,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转化犯),不再认定为暴力取证罪(但属于暴力取证行为),也不认定数罪并罚或者想象竞合犯。

  【活学活用】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八、虐待被监管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2.违法阻却事由: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九、侵犯通信自由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1)“信件”:指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明信片),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

  注意: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成立相应犯罪。此外,可以隐匿、毁弃明信片,但不能非法开拆明信片。

  (2)“他人信件”:指他人所有的信件,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

  注意: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无罪。

  (3)“隐匿”: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

  (4)“毁弃”: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5)“非法开拆”: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2.罪数问题

  (1)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重处罚。

  (2)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并从重处罚。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

  2.第253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即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并从重处罚;但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活学活用】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

  十一、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人成立破坏军婚罪,但在结婚的场合,现役军人的配偶成立重婚罪;如果只是同居的,行为人成立破坏军婚罪,但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成立犯罪。

  2.第259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即只有当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行为人虽利用了职权或者从属关系,而没有进行胁迫的,不成立强奸罪。

  十二、虐待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知识要点】

  1.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本罪属于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如果组织实施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条件,则行为人成立盗窃、诈骗等犯罪的间接正犯。

  2.本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

  【经典考题】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罪名的认定与区分。

  本案中,甲将多名儿童骗离家庭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其行为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因为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也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本案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至于甲事后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并称小孩生活得很好的行为不影响拐骗儿童罪的成立,因为拐骗儿童罪已经既遂,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即使事后儿童父母表示同意,但事后承诺无效,同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ACD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经典考题】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认定与区别。

  1.甲的行为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要求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甲只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当然,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A选项说法错误。

  2.乙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行为,成立雇用童工从事为重劳动罪;之后忽视生产作业安全,发生事故的,不能评价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不属于从严处罚的情节,故另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错误。

  3.尽管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拐卖男性的行为并不当然就无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侮辱罪等等。本案中,丙将多名成年男性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的行为,尽管不成立拐卖性质的犯罪,但完全可以认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C选项说法错误。

  4.根据刑法第248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形属于法律拟制,整个案件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活学活用】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一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C.本题要点说明:C选项案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共犯。

  【活学活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剥夺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只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

  B.孤儿院管理人员将多名调皮、不听话的孤儿送往外地的,导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构成遗弃罪。

  C.甲为报复张某(女,19岁),强行扒掉张某衣裤,致使众人围观。甲成立侮辱罪。

  D.监管人员甲指使被监管人乙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二人在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并且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后来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重伤3人。该行为成立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B.甲组织14-16岁的未成年人数人进行盗窃,共获赃款3万余元,甲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

  C.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D.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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