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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刑罚体系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要求: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刑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本章主要考核内容是刑罚方法的制度性规定,考试范围主要涉及刑法法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考生需要从正反不同侧面理解法条及其法条背后蕴含的知识,相应地,具体考法就主要表现为判断一些命题的正误。

  2.管制、拘役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分是常考点之一。“关于管制(拘役),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通常的命题模式,选项设计常常将管制、拘役的规定相互混淆,所以,考生在复习时最好将两中刑法的规定对照着学习。

  3.我国限制死刑的措施是司法考试中基本上每年必考的内容,具体知识点集中于不适用死刑的特殊对象以及死缓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及死缓的法律效果。这需要考生理解一些法律属于的含义。常见考法是“下列不适用死刑的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等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制度也是重要考点,需要掌握政治权利的范围、必须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期限等等。因为最常见的考法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这就需要考生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规定。

  5.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最近几年考核的重点,需要考生以法条的规定为基本线索,掌握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知识要点】

  刑罚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

  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我国刑法体系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一、管制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识要点】

  1.管制的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8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变化要点有:

  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是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也做了相应改变:原来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注意:

  (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注意,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提请注意。

  (3)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管制的内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3.管制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4.管制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活学活用103】(2003年试卷二第45题)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司法部公布答案为CD.本题要点说明:本题B选项的规定已经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被删除。

  二、拘役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知识要点】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三、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

  五、死刑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经典考题64】(2009年试卷二第8题)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刑法分则规定了死刑的法条的理解问题。

  第239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该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都判处死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本题要点就在于判断4个选项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

  A选项中甲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不适用第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

  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结合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C选项中丙的行为也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D选项中丁的绑架行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当适用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

  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活学活用104】(2010年卷二第9题)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4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本题正确答案为A

  【活学活用105】(2007年试卷二第4题)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本题正确答案为C

  2.刑法第49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针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其要点是:

  (1)“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时候不满七十五周岁,但只要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就不能判处死刑。

  (2)注意例外情形: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活学活用106】下列情形,不能判处死刑的是( )

  A.甲(17周岁)故意杀害张某的

  B.乙(女,21岁)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但在羁押期间流产的

  C.丙(生于1936年4月5日)在2010年11月11日毒杀被害人张某,次年案发,于2011年5月6日进入审判程序的

  D.丁(77周岁)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害李某的

  答案ABC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

  (1)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六)死刑缓期执行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

  1.死缓的法律后果问题:

  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

  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五十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要点有:

  一是将“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对“故意犯罪”的理解:

  (1)上述故意犯罪,应作限制解释:严重的故意犯罪;

  (2)故意犯罪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3)执行死刑的情形也需要二年期满之后才执行;

  (4)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5)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汁算。

  【活学活用107】(2004年试卷二第14题)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C.考点提示:孙某实施的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注意D选项的表述,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死缓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应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是即使改变以后,也不影响本题的答案,因为本案不存在重大立功的情形。

  【活学活用108】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上述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分子甲在死缓执行期间,在劳动中违反操作规定,致使他人死亡的,如果查证属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该执行死刑。

  B.该条文中的“查证属实”是指由犯罪分子的执行机关调查清楚。

  C.本条中的犯罪分子只要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之前存在重大立功的,也要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D.如果犯新罪不需要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即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考验起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

  本题正确答案为D

  【活学活用109】关于主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管制、拘役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次日起计算。

  B.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对于死刑案件,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D.甲(女,19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在羁押期间流产,由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来发现新的证据再起诉的,根据案件情节,可以判处其死刑。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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