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3.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4.《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年度检查范围
本市区域内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专项用油经营企业;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
二、年度检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在4月1日—6月30日办理。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登记表3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加油站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加油站全貌、加油站与四周相关建筑物的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4张);
(9)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成品油零售公司、零售商店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批发企业)或1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供油协议;
9.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10.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油库全貌、油库与四周相关建筑物、铁路专用线等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8张以上);
11.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及验收合格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成品油专项用油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年度分配计划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
6.专项用油企业的油品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文字说明;
7.专项用油管理制度;
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登记表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1.填写《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4.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销售企业)或5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销售企业)或50万立方米(仓储企业)的原油油库及符合油库发展规划的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原油仓储企业提交接卸原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5万吨以上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交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销售协议;
9.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或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10.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油库全貌、油库与四周相关建筑物、铁路专用线等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及其6吋的纸质照片各8张以上);
11.储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新建、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新建、迁建或扩建的审批、备案文件及验收合格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年度检查程序
1.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年度检查登记表上签署年度检查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手册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2.成品油仓储、批发、专项用油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
(1)申报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经营资格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经营批准证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址、邮编: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市商务局一层办公大厅8号窗口(100010)。
联系电话:(010)85163121。
样表下载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