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万志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4年,万志新与他的姐姐(另案处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合伙新建了一个加油站,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成品油。2005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对该加油站下发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但万志新仍继续营业。据统计,万志新等人非法经营90#汽油的营业额达20.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万志新未经批准擅自新建加油站,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非法经营成品油,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代缴罚金,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