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市场调控处
依 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程 序: 一、申请 1.申请内容包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等企业基本情况和变更事项;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所需的申请材料;登记表报区(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2.申请条件的依据:符合许可项目依据规定的各项要求。 3.申请方式: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上网查询并下载变更登记表): (1)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不涉及加油站地址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 (6)加油站实际经营地址变更的,按《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中申请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审批程序办理; (7)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8)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5.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受理岗位:北京市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按期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 (1)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条件并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文本符合要求,申请材料规范、有效。 2.审查依据: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交的各项材料要求,经所在区(县)商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3.审查岗位:市商务局市场调控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权: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在法定期内不能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审定标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对于批准变更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申请人制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5163121(商务服务中心业务五科); 65248518、85163133(市场调控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址、邮编: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市商务局一层办公大厅8号窗口(1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