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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诉讼时效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2-0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Nk7、人身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具体而言,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首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而消灭。

  3.对于人身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用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用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应视为其放弃了时效利益,对原债务进行承认。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

  例解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及解析]C。考查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甲乙闾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乙应当在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这种因在法定或合理期限不行使权利而使得权利消灭的制度是除斥期间制度,并非是诉讼时效制度。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元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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