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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更合理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柴建民律师
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有败诉方承担
 
杨连专 张水山 李平安

【全文】
  摘要:诉讼是有成本的,律师的费用是诉讼成本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胜诉方在诉讼中所支付的成本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当有败诉方承担。
  关键词:诉讼成本 律师费用 合理性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磕磕绊绊,出现了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生产生活 ,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解决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诉讼是有成本的,如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调查取证费以及当事人的误工费等等。对于这部分成本应当由谁来承担的不同规定,不仅关系到该当事人本身的成本核算,影响到它的经济效益,而且还涉及到国家对不同行为的评价,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引导作用。目前,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自无异议(1),但对于胜诉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认为,律师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理滥诉、防止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以及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制观念和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合理性
  (一)、聘请律师协助诉讼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笔费用完全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国家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的确,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旧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的逐渐淘汰,新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推行,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为在抗辩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承担繁重的调查取证任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搜集证据是一项周密而细致的法律行为,许多证据的取得单靠当事人是无法很好完成的,比如到医院查阅复制病历、到工商行政部门查阅复制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知情人调查取证等等,必须由律师出面取证,因为律师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具有法定调查取证权和较强的社会信任度。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非选择。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但又不能不寻求律师帮助的公民设立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国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说明了聘请律师协助诉讼不是可有可无的。
  (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
   律师是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存在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是一种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律师事务所已逐步变成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负盈亏的法律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当事人支出律师费用,得到的是律师提供的专业化的诉讼中介服务,这种服务可以使当事人迅速了解掌握一些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便于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实现诉讼目的。
  (三)寻求律师服务的有因性
   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是对方当事人,很显然,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支付律师费用来进行诉讼的原因就是对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就律师服务费用而言,完全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所造成的必然的直接损失,败诉方的违法行为与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判由败诉方承担就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样,是对过错方的一种延伸惩罚,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应有延伸保障。
   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必要性
  (一)律师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这部分费用如果仍然由胜诉方承担,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而且还会助长败诉方滥用诉权来消耗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的不良现象。
  (二)金钱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某一方的金钱利益的剥夺就意味着对其生存基础的削弱,也就意味着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国家对个体的不同评价必然引导人们进行不同的行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其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意味着国家对合法行为保障的力度,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
  (三)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的大小也与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成反比,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越小,收益就越大,就越能激发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反之,侵权、违约的成本越大,收益就越小,就越能遏制侵权、违约行为的发生(2)。很显然,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费用的收取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收费公平、规范、有章可循、便于管理,而那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黑律师灵活自由、不易管理、收费混乱,他们的存在扰乱了律师行业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就会考虑协助自己进行诉讼的人是否是在国家司法机关注册的律师,否则这一部分费用就不可能由败诉方承担,这不仅能够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能够使法院在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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