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是否拥有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作者:岳海艳律师
53岁的李立在一次意外中身亡,其母王钦83岁,处理后事力不从心,遂通知自己侄子王明到场帮助自己,王明主张应该由李立的儿子李坚负责处理,自己辅助,但李坚借口单位忙,脱不开身,不来处理父亲的后事。
王钦非常生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儿子李立名下的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李坚没有继承权,理由是李坚没有为亡父办理后事,且李坚在李立与前妻梅捷离婚后,一直与梅捷一起生活,梅捷从小就在李坚面前说李立的坏话,所以,李建与与李立感情不好。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李坚和王钦都是李立第一顺序继承人,王钦一直与单身的李立共同生活,且王钦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李坚同意该房产归王钦,但是自己要求拿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该房屋经过评估,价格为60万元,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钦所有,考虑到王钦与李立共同生活且丧失老劳动能力,故判决王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李坚房屋折价款28万元。
律师点评:王钦和李坚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和儿子,都对李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钦主张李坚丧失继承权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李坚没有以上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故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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