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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卜某某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裁判摘要】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12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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