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5(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受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5(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潘某某、陈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3号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 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 牟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
受贿退赃
【裁判摘要】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务,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到受贿的认定。
3、 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