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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5(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5(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潘某某、陈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1220日发布)指导案例3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  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  牟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
  受贿退赃
 
【裁判摘要】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务,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到受贿的认定。
3、  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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