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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发布日期:2012-02-11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大理市李先生咨询:2009年3月,我的舅舅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我舅舅的父母已经去世,他也没有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我打算作为舅舅的监护人。我想咨询马律师,我是否可以作为舅舅的监护人?
马培杰律师解答:
你好!“闻言审听,知情释法”,针对你所询问题,马培杰律师作如下初步回复,如你需要更加全面的法律意见,请致电详询或预约面询:
一、你可以作为舅舅的监护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你不是“近亲属”,你应该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三、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监护权的确定方式:
(一)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四、具体步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可以是一人监护,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共同监护。
五、你舅舅没有父母,也没有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你可以依法作为舅舅的监护人,但应当经你舅舅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如果你舅舅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当征求你舅舅的意见。
六、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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